新竹縣陳姓男子去年5月間與楊姓女子熱戀,在準丈母娘陪同下,一同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,婚後將一間小公寓登記在妻子名下,不料一年多就鬧離婚,陳男想要回公寓,竟向警方自首,指結婚時冒簽見證人父親的簽名,希望法官判決婚姻無效,不過,陳男也因此先吃上偽造文書官司。
據指出,34歲的陳男與30歲的楊女去年由楊女母親陪同到戶政事務所登記,婚後兩人育有1子,陳男一時心喜,將位在新豐鄉間的一間小公寓過戶給妻子,沒想到房子一過戶,陳妻子整個人就變了,還把孩子帶回台東避不見面。
陳男懷疑妻子只是要房子,一氣之下,提出撤銷贈與的民事告訴,並向警方自首,指結婚登記當天,因男方無見證人到場,他即表示要拿出去給人在附近的父親簽,但卻到轎車上冒簽父親簽名,隨即返回完成結婚登記。
陳男指自己是偽造文書,希望法官決判婚姻無效,同時判決撤銷公寓的贈與,但法界人士表示,是否是冒簽,還待法官從字跡等方面查證,如是偽造文書,判決婚姻無效的機率很高,但,陳男得先背上偽造文書罪5年以下刑責,警方當場就依偽造文書將陳男函送檢方偵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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