太成起重工程公司,5年前由賴姓駕駛進行貨櫃吊掛,不慎碰撞高壓電線導致斷電,台電獲報後誤以為是鳥類造成受損,僅更換保險絲就重新送電,卻導致無辜的陳姓路人被電死。台電賠償死者家屬320萬元後,轉向太成提告求償,最高法院昨判決僅須賠149萬多元確定。
法界指出,台電在責任歸屬未經司法認定前,先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賠償後,台電已經免責,家屬獲賠也有正當性,雖然法院最後認定肇事者太成公司與賴姓駕駛只須連帶賠償家屬149萬多元,台電也不能再主張不當得利,要求家屬還錢。
2010年12月20日下午1點,賴男被公司派到南投名間鄉新街村進行貨櫃吊掛作業,他未事先向台電通報,並申請加裝防護線管,以避免碰觸高壓電發生觸電及損傷電線,就冒然升起吊掛貨櫃,不慎碰撞高壓導線,產生爆響後斷電。
賴闖禍後,沒有通知台電,逕自離開現場,半小時後,台電接獲通報,派員到現場維修,因維修員不知吊掛貨櫃碰撞電線一事,研判斷電可能是鳥經過或樹枝造成,於是更換電桿保險絲後,重新送電。
但因高壓電線內部已受損,送電後不堪負載,1小時後斷掉落地面,正巧陳男行經該處,被高壓電電擊死亡。事後,台電與陳的家屬達成調解,賠償對方320萬元後,轉而向太成及賴男求償。
台中高分院認定,台電因不知高壓電被吊車撞壞,依標準作業程序進行維修,不須負賠償責任,太成起重及賴姓駕駛須承擔全部責任,但考量雙方財產收入,判決只須賠償死者家屬149萬1355元,台電只能就此求償,案經上訴,最高法院駁回定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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