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把救護車當小黃 醉漢付費1600元

苗栗縣消防局統計2016年救護車出勤救護約2萬次,檢傷後非屬緊急範圍約2000件,比例偏高,其中不乏濫用救護資源者。為確保緊急傷病患救護權益,消防局今年起祭出濫用資源開單收費要點,13日針對爛醉後把救護車當小黃的徐姓男子,開出首張1600元收費單。

消防局副局長匡夢麟昨指出,南庄鄉一名6旬徐姓男子,先後於2月3日晚上及4日下午,以酒後身體不適為由,要求消防局救護車協助載送急救責任醫院,第一次經急診檢傷為非緊急傷病患,救護人員先給予勸導單,第二次再度將救護車當計程車,被送達醫院後,竟拒絕急診掛號即離去,明顯濫用緊急救護資源。

救護人員回報相關資訊,消防局前日依「消防救護車收費執行要點」規定,開立1600元告知單,其中包括基本費600元及2名救護員各500元合計1600元費用,並於收單後30日內繳清。  消防局表示,去年2萬人次救護勤務,其中非緊急者約2千人次,又以酒醉或其他無緊急傷病情形,讓救護人員疲於奔命。由於大部分鄉鎮僅配置1輛救護車,若遭濫用,恐會影響真正需要緊急救護民眾的權益。